专长领域

联系我们

  • 姓名:王林超
  • 手机:13656796411
  • 邮箱:756552809@qq.com
  • 证号:13310201710785198
  • 律所:浙江英胜律师事务所
  • 地址: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西路桥大道555号天时大厦17A-02室

您当前的位置: 首页> 无罪辩护> 刑事案件简易程序的适用

刑事案件简易程序的适用

来源:台州知名刑事律师   网址:http://www.tzzmxsls.com/   时间:2014-11-21 09:11:31

分享到:0

   

       【 简易程序】刑事案件简易程序的适用 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:1.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、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,事实清楚、证据充分,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;2.告诉才处理的案件;3.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。上述案件,不论是公诉还是自诉,都应具备“事实清楚”、“证据充分”,案情“简单轻微”的特点。另外,对公诉案件被告人可能判处免予刑事处分的,可以适用简易程序。  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:1.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;2.被告人是盲、聋、哑人的;3.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;4.《刑事诉讼法》第170条第(三)项规定的案件,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、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,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;5.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;6.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。       

电话联系

  • 1365679641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