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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东省高院裁定许霆案"发回重审"

来源:台州知名刑事律师   网址:http://www.tzzmxsls.com/   时间:2014-10-31 09:10:3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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核心提示:广东高院今天确认,备受关注的许霆恶意取款案已经裁定发回广州中院重审,开庭时间初步定在下周一。

羊城晚报1月10日报道今日上午,记者从广东高院得到确切消息,许霆案已经裁定发回广州中院重审,开庭时间初步定在下周一。许霆的辩护律师表示仍将继续为许霆作无罪辩护。

据悉,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本案采取了不公开审判的方式,由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,并最终作出了“发回重审”的裁定。许霆的辩护律师吴义春在得知这个消息之后表示,在重审过程中,他将继续为许霆作无罪辩护。

 

吴义春认为,许霆恶意取款17.5万元的行为,不符合盗窃罪“秘密窃取”的条件,因为许霆是以一个正常客户的身份操作该柜员机的,既没有篡改密码,也没有破坏机器功能,故其行为不成立盗窃罪;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、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,数额较大,拒不退还的行为,许霆的行为也不符合该罪的特征。

 

综合分析下来,吴义春认为,许霆恶意取款行为是“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”,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,系无效民事行为。许霆为此仅应负民事责任,即需将恶意取得的款项交还给银行,而不需要为此负刑事责任,更不该被判处无期徒刑。

 

吴义春称,根据《民法通则》的相关规定,“当事人因不当得利取得的财产,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,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,双方都有过错,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。”许霆理应将多取得的现金返还给银行,银行也应当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,因为“取款机主动出错主动‘诱惑’才导致许霆恶意取款,取款机属于‘共犯’”。

 

“被害人广州市商业银行,事后即从柜员机的系统维护商处得到了全面及时的赔偿,从而说明许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很小,更从事实的层面说明不需要通过刑罚惩罚。因此我们希望法院在重审中判决许霆无罪。至于向许霆的民事追偿,属于民事问题,刑事审判程序无权主动干预”。

 

对于发回重审,许霆的父亲许彩亮今天上午表示:“我们现在已经远不像事情刚刚发生时那么紧张了。我们相信法律,相信法院会给我们一个公正的判决。我们希望许霆能无罪释放,我们也愿意全额退还银行的钱”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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