专长领域

联系我们

  • 姓名:王林超
  • 手机:13656796411
  • 邮箱:756552809@qq.com
  • 证号:13310201710785198
  • 律所:浙江英胜律师事务所
  • 地址: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西路桥大道555号天时大厦17A-02室

您当前的位置: 首页> 刑事诉讼> 公诉案件的审理期限规定

公诉案件的审理期限规定

来源:台州知名刑事律师   网址:http://www.tzzmxsls.com/   时间:2014-11-28 09:11:03

分享到:0

   

        【 公诉】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,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,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。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,经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,可以再延长一个月。

 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,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。

 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,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,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。

延伸阅读:2011最新刑法全文

      

电话联系

  • 1365679641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