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抢劫罪和抢夺罪主要的主要区别是什么

来源:台州知名刑事律师   网址:http://www.tzzmxsls.com/   时间:2022-05-06 11:05:3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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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对财物的所有人、保管人实施使用暴力、胁迫或其他方法,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,从而构成的犯罪。那么,抢劫罪和抢夺罪主要的主要区别是什么?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,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,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。

 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

  一、抢劫罪和抢夺罪主要的主要区别是什么

  1、侵犯的客体不同。抢夺罪侵犯的客体是简单客体,即公私财产所有权。

  2、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。抢夺罪是不采用暴力、胁迫等强制方法而公然夺取财物,而抢劫罪则是行为人采取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务或者直接将财物抢走。也即抢夺罪的实行行为是单一行为,抢劫罪的实行行为是复合行为。

  值得注意的是,应当注意区分行为人在抢夺财物的过程中造成被害人伤害的情况。例如,行为人趁人不备夺取他人的项链而造成被害人颈部动脉血管受伤,或者夺取他人手中财物而只是被害人跌倒摔伤。在这种情况下是认定为抢劫罪还是认定为抢夺罪,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把握:

  (1)要看强力行为的作用对象和使用目的。

  (2)要看伤害是否是犯罪分子故意为之。

  (3)如果行为人行为前本来并没有计划适用暴力手段夺取财物,此时应当直接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。因此,此时行为人的犯意已经发生了转化,其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。

  3、抢夺行为是直接夺取财物的动机,即直接对财物实施暴力而不直接对人的身体行使暴力;实施抢夺行为的,被害人可以当场发觉但来不及抗拒,而不是被暴力制服不能抗拒,也不是受胁迫不敢抗拒。这是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关键区别。即使行为人夺取财物的行为使被害人跌倒摔伤或者死亡,也不成立抢劫罪;对伤害与死亡结果另成立其他犯罪的,视情况从一重论处或者与抢夺罪实行数罪并罚。但是,如果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的,则应以抢劫罪论处。夺取的对象必须是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;如果抢夺财物的数额不大,就不以犯罪论处;如果故意抢夺枪支、弹药、爆炸物,则不成立抢夺罪,而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。

  二、抢劫罪构成要件有哪些

  1、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。

  2、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、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,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。

  3、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。

  4、该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,而且需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。

  5、法律依据:《刑法》

  第二百六十三条 【抢劫罪】以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:

  (一)入户抢劫的;

  (二)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;

  (三)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;

  (四)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;

  (五)抢劫致人重伤、死亡的;

  (六)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;

  (七)持枪抢劫的;

  (八)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、救灾、救济物资的。

  案例:

  一、案情简介

  2020年8月2日10时许,被告人仰某某去到东莞市凤岗镇××××××中国移动手机店内谎称要选购手机。期间,被害人张某1上前接待仰某某,仰某某提出要购买一部苹果11手机,后张某1拿来一部苹果11手机(iphone11,128G,国行,价值4655元)向仰某某介绍。随后,仰某某借口要验货,遂将上述手机从张某1手中拿走后转身往店门口逃跑,张某1从后追赶。仰某某逃至附近的人行天桥时被行人绊倒,张某1遂上前从仰孝国手中拿回被抢手机,后被仰某某用手推倒在地,致使其左脚扭伤。之后,仰某某从地上拾起手机跑上天桥往金凯悦酒店后面逃窜。逃跑途中,仰某某将抢得的手机扔至路边一绿化带内,后仰某某逃至凤岗镇园龙二巷时被公安人员抓获。

  二、辩护要点

  仰某某属于犯罪未遂。

  三、处理意见

  被告人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趁人不备,夺取他人财物,后为窝藏赃物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人受伤,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,依法应予惩处。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以抢劫罪对被告人仰某某定罪处罚,罪名成立,本院予以支持。被告人仰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,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,是犯罪未遂,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。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,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,是累犯,依法应当从重处罚。鉴于被告人庭审中能自认其罪,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。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经查在法定量刑幅度内,并能与被告人所犯罪行相适应,具有合法性、合理性,本院予以采纳。

  根据被告人仰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三条、第二百六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、第六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五十三条的规定,判决如下:

  被告人仰某某犯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。

  上述内容是关于抢劫和抢夺罪的内容,如果有什么问题,您可以找相关律师帮忙处理,以上就是相关知识,希望可以帮助大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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