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浅谈贪污贿赂案件证据的认定和使用

来源:台州知名刑事律师   网址:http://www.tzzmxsls.com/   时间:2014-10-31 09:10:1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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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【 贪污贿赂罪】近年来,贪污贿赂案件证据的认定和使用,已成为各级检察机关普遍关注的问题。本文试图通过对贪污贿赂案件证据的特点、认定和使用此类案件证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的探讨,帮助我们正确认定和使用证据,搞好审查起诉工作,确保贪污贿赂案件质量。  

一、贪污贿赂案件证据的特点  贪污贿赂犯罪与职务相关,系职务犯罪或利用职务犯罪,它在犯罪主体,犯罪客体等方面与其他案件有很大不同,存在许多复杂情况和问题,该类案件证据一般具有以下特点:  

1、多数案件的被告人拒不供认或串供。这类犯罪是特殊主体所为,绝大多数被告人具有较高的文化知识,丰富的生活阅历和经验,对政策、法律有一定的了解,一些人还担任领导职务,反侦查能力强,在犯罪前后大都存在侥幸和畏罪心理,自认为作案手段诡秘,不易被发现,只要不承认,证据不足就无法认定,同时,共同贪污和贿赂犯罪本身就是一种同盟,在事前事后强化这种同盟的情况更屡见不鲜,以致于在侦查、起诉、审判过程中,被告人拒不认罪或竭力歪曲事实真相。  

2、无明显的作案现场,缺少现场勘验、检查笔录这一证据。贪污贿赂犯罪有现场,但不够明显,显示困难。如贿赂犯罪,一般是“一对一”;贪污贿赂犯罪对被侵占物的取得一般都采用秘密方式,犯罪现场和可能留下痕迹的地方,往往经过精心伪造或处理。因此,这类案件缺少现场勘查或无法进行勘验、检查。  

3、作为实物证据使用的赃款赃物难以查获。贪污贿赂分子在作案过程中,一般会在会计资料和帐薄中留下痕迹或得到反映,且有赃款赃物可查,书证、物证较多,但难以获取,尤其是获取赃款赃物更难。由于被告人作案手段狡猾,许多证据在其直接控制之下,犯罪后随时可能掩盖、销毁罪证,挥霍或隐匿赃款赃物;加之当前这类犯罪指向的主要对象是现金,它便于携带、使用和掩人耳目,不具有单独物证的特点,是可以互相代替的种类物,正由于现金的特有属性,一旦被告人占有后拒不供认,就很难找到它的下落或根本无法找到。因此,造成大部分贿赂案件和一些贪污案件没有或缺乏物证。  

4、无第三人在场,缺乏直接证据。行贿受贿表现为双方秘密行为,因为这是一种权钱交易,都不愿意有第三者介入,并且为防止行为暴露,逃避法律证据多采取“三人不办事,两人不签字”的手段,形成直接证据“一对一”的状况;贪污犯罪在取得赃款赃物时,往往是被告人利用职权秘密进行,造成一些案件在取款、收款这一环节上直接证据的“一对一”。  

5、证据可变性大。贪污贿赂犯罪具有较强的隐蔽性,以合法身份作掩护,很多案件从犯罪行为的实施到案发,间隔时间长,罪证容易灭失,又有充分的伪装、转移、销毁罪证、制造对策的时间和机会,造成实物证据等不变证据少,言词证据等可变证据多,常出现被告人时供时翻的情况。案件的知情人多是被告人的亲属、知已、同事,或者与案件有牵连的人,他们往往具有逆反心理,有的是对被告人有一定的感恩之心,有的怕破财又被判刑,有的怕打击报复或业务中断等,案件中常出现证人时证时翻的情况。加之来自其他方面的干扰和阻力,使案件及证据材料更加复杂化。上述原因,造成了贪污贿赂案件证据变化大,认定困难。  

二、认定和使用证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 从审查起诉贪污贿赂案件的实践来看,目前在认定和使用此类案件证据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:  

1、在直接证据“一对一”,间接证据尚未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、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情况下定案。如方某贪污案。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公司经理期间,利用全面掌握公司产、供、销和人、财、物的权力,采取口头通知形式,在所属企业之间无偿平调产品,强令下属企业给其送钱不打收条等手段,先后侵吞公款十万余元。但方始终不供,除证人证言外,没有其它足以证明贪污犯罪事实的书面凭证,且赃款又查无下落,在交接款这一环节上直接证据“一对一”。尽管有送款一方的其他证人证明目送一人进方办公处交款,但未亲眼见到向方交出,送钱人将款占为已有而欺骗其他证人的可能性无法排除。因此,得出方贪污十万元的结论不是肯定的和惟一的。贿赂案件中,类似这样的证据情况而轻易定案的现象较多。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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